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42號聲請人 董宗珊 代理人 羅云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財團法人 黃氏 慈善公益事業基金會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