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非訟代理人 朱大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總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三、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等)。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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