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繼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簡字第30號原告 林家逸 訴訟代理人 吳英豪 被告 彭佳欣 (即 彭長卿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彭佳欣為被告彭長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彭長卿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0年8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彭可欣 、彭佳欣,有彭長卿之戶籍資料、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81、208頁及其背面)。而上開繼承人於110年10月24日做成分割繼承協議書,約定由彭佳欣一人分得彭長卿繼承本件遺產公同共有部分,且已辦妥分割繼承登記,有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檢送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案全卷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至23頁),是關於彭長卿之訴訟程序,應由彭佳欣續行。惟本件迄今無人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彭佳欣為彭長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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