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岑瑄張美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表:
一、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
㈥倘若目前聲請清算之債務為未經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之債務,則請提出毀諾時的債務已全部清償之相關證明。
三、請提出受撫養人之最近1個月內之財產所得清單、109及110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目前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機車或汽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五、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撫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09年7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六、說明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如無保險亦請註明。
七、就「聲請前2年即109年7月至111年6月」及「111年7月至目前」之期間,分別說明兩段期間每月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詳細列表及製作表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請說明打零工係從事何種工作?薪資如何計算?並提出薪
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相關證明文件佐證,若都無法提出,請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㈡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如有無收入之期間,請說明無收入如何維持生活。
八、請說明與前配偶之間是如何分擔撫養義務?
九、請說明聲請人係獨自居住或有與他人共同居住?若與他人共同居住,則請說明如何分攤共同生活開銷(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等)。
十、聲請人及受撫養人自109年7月起迄今是否領有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十一、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 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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