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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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張美英
邱茂光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邱秀凰 被告八洲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懋杰 被告麗舍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國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479號過失傷害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呂政燁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