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閱覽會計帳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44號上訴人即被告心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因96年度訴字第1544號請求閱覽會計帳簿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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