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禾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立瑛 訴訟代理人 徐詩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0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5日屆滿(登報日期為102年10月1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3年2月1日,適逢春節國定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秀鳳┌──────────────────────────────────────────────────────┐│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楊│100年6月13日│299,25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 張火木 │梅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