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羅平輝 被告 楊竹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易字第4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竹利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羅平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涂光慧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