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99號原告 李德彬 法定代理人 李麗美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 律師被告 宋明隆 訴訟代理人 鄭勝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九年二月三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109年2月3日裁定命候補法官陳芷萱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鄧怡君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李莉玲法官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