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八六號
  原   告 甲○○○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文晴
右原告與被告乙○○即三友醫院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貳仟壹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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