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一五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吳明堂 陳怡君 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 蔡澤霖 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為新台幣(下同)九百萬元,借款動用期間至九十年十月二十七日止,逕由借款人出具借據或票據等申請循環動用,每筆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利息按年率百分之八點五四計付,嗣後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原告新通告基本放款利率計付,如未依約清償債務,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應即清償所積欠之本金及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借款人蔡澤霖依據前開週轉金貸款契約,於同日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出具借據,向原告借款九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至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止,按月給付利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詎借款人蔡澤霖僅繳付利息至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止,之後即拒不繳納,迭經催討無效,依約本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其應即清償本金九百萬元,及自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原告為此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影本一件、借據影本一件、授信約定書影本二件、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一件、核准撥款憑單影本一件、存款憑條影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蔡澤霖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為九百萬元,借款動用期間至九十年十月二十七日止,每筆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利息按年率百分之八點五四計付,嗣後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之調整而調整,如未依約清償債務,即喪失期限利益,除應即清償本金及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蔡澤霖並於同日出具借據,向原告借款九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至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止,按月付息,期滿返還本金,詎蔡澤霖自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即拒不繳納利息,迭經催討無效,依約本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聲明所示之本金、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影本一件、借據影本一件、授信約定書影本二件、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一件、核准撥款憑單影本一件、存款憑條影本一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為實在。
二、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負連帶給付借款之責。
三、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九百萬元,及自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葉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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