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2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220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錫鈞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1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錫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伍仟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調查報告表(一)(二)」,更正為「調查報告表(一)(二)-1」;證據補充:「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飲用酒類後,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逾標準值,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無視於駕駛人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用路安全,且自摔受有傷害,所生危害非輕,暨考量被告幸未致他人傷亡、犯罪後坦承犯行,及其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諒經此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能從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其再度犯罪,爰併依同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908號被告洪錫鈞男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0號居彰化縣○○鎮○鄉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錫鈞於民國107年9月16日15時至19時許間,在彰化縣伸港鄉福安宮內,飲用啤酒、保力達酒、鹿茸酒後,即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8分許,途經彰化縣伸港鄉彰新路7段與福安路口,不慎自摔。經警據報到場,將其送醫救治,於同日20時37分許,在彰濱秀傳紀念醫院,委請該院對其實施抽血檢驗,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達282mg/dL,換算為百分之0.282(呼吸酒測值為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達1.41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錫鈞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彰濱秀傳紀念醫院檢驗報告查詢生化報告單、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酒醉駕駛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檢察官劉智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9月23日
書記官盧彥蓓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