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雷志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雷志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雷志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於民國103年9月2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6年4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7日法授矯字第106010246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