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薪閔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薪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於民國105年6月29日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4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17630號文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2月2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2月15日等情,有上開法務部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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