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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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8號聲請人 林晏妤 相對人郁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本院106年度全字第128號),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孫寶榮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郁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於本院一○六年度全字第一二八號假處分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又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郁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6年7月27日死亡,又相對人為獨資經營,無其他股東,是有聲請法院為相對人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查孫寶榮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父親,爰依法請求選任孫寶榮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現無法定代理人可代為訴訟行為,並業已向本院提起假處分之聲請等情,均可採信。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自有必要。本院茲審酌孫寶榮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父親,關係至為親密,由孫寶榮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足以維護相對人訴訟上之利益。
本件聲請核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