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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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六四號
聲請人嘉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峻溢 右聲請人因與泓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謝正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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