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100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曾元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錦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線路賠償費16616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