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099號債權人得意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非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請求金額464,785元之計算明細及相關釋明資料(因
台端提供銷貨單金額與請求金額不一樣,請提供完整銷貨單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