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6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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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6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怡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245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簡字第116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87號),被告嗣於通常訴訟程序之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復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林怡菁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林怡菁前於民國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1年6月15日緩起訴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1年6月15日至103年6月14日。詎其仍未戒絕毒癮,又於上開緩起訴期間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1年7月28日零時20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為警查獲至等待採尿之時間),在位於臺北市中山區之新富豪酒店內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1次,嗣其於同年月28日零時20分許,因攜帶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液體
2瓶、不明成分之粉末1包、疑似含有一粒眠成分之藥錠13顆,於行經臺北市○○區○○○路、錦州街口時,為警查獲,又其隨同員警至警局製作筆錄後,經其同意員警採取尿液送驗,呈現第二級毒品MDMA、MDA陽性反應。
二、訊據被告林怡菁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又被告於上開時間經採取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MDMA代謝物MDA、MDMA陽性反應一節,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各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62、64頁)。從而,自堪認被告有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再被告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經檢察官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5年內(即於緩起訴期間內之101年
7月28日)再犯同條之罪,自無從再行適用同條例第20條第
1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處遇規定,而應依法追訴、處罰(最高法院100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上字第6037號判決參照)。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先前已因施用毒品行為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竟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可見其自制力不佳而未能杜絕毒癮,惟考量施用毒品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並未對社會造成直接損害,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又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又員警所查獲之疑似含有MDMA成分之液體2瓶(驗餘淨重1.83公克),經送檢驗結果,認為係含有第二級毒品4-氟甲基安非他命(4-Fluoromethamphetamine、4-FMA)及未列管毒品氟二甲基安非他命(F-N,N-Dimethylamphetamine)、4-甲基乙基卡西酮(4-methylethylcathinone,4-MEC)、氟甲醛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乙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
8月15日北市鑑毒字第255號鑑驗通知書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9、66、67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沒收銷毀(至鑑驗用磬部分,責無再宣告沒收銷燬之問題,併予說明);盛裝上開毒品之瓶子2個,雖非專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但仍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於扣案疑似MDMA之橘色粉末1包則未驗出毒品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8月15日北市鑑毒字第256號鑑驗通知書1份可參(見偵卷第53頁),是應難認為上開不明成分之粉末與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相關,尚不得於被告上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併予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需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重量│成分│├──┼─────┼────────┼───────────────────────────┤│1.│神仙水│2瓶(淨重4.93公│第二級毒品4-氟甲基安非他命(4-Fluoromethamphetamine、││││克、驗餘淨重1.83│4-FMA)及未列管毒品氟二甲基安非他命(││││公克)│F-N,N-Dimethylamphetamine│││││)、4-甲基乙基卡西酮(4-methylethylcathinone,4-MEC)、│││││氟甲醛甲基安非他命│├──┼─────┼────────┼───────────────────────────┤│2.│空瓶│2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