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55號聲請人 陳銘義 相對人 陳銘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指定 陳柏 彣(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指定 陳淑惠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原裁定理由欄第五點關於「陳柏彣」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淑惠」,關於「姪兒」之記載,應更正為「胞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