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朴交簡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朴交簡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朴交簡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慶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國慶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1至3行「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猶不知悔改,」應予刪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更正為「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邱法儒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