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54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胤觀國際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