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54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英文呂志成莊志評勝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蔣茂林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捌仟伍佰伍拾陸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佰肆拾捌萬壹仟叁佰叁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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