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49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子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4114號),因被告否認犯罪,經本院改由通常程序審判後(原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1291號,改分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49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子嘉因過失傷害案件,原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4114號),因被告否認犯罪,經本院改由通常程序審判後(原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1291號,改分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49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訴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黃三友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