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
現羈押於士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周明鴻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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