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建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
林紹源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軍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肆萬壹仟零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