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0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單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雙方所簽訂之萬泰商業銀行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申請書中,聲明事項第5條約定:「因本契約內容有關
事項涉訟時,立約人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故當事人間所合意管轄之第一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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