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9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亮 如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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