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16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2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16號原告曜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晉宏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5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99年3月24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