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281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謝味鈞
被   告  李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281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12月17日上午9時4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24
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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