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五六號
原告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李述德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四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貳萬玖仟捌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壹佰元,折合新台幣玖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肆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暨所主張之權利該有證據資料另將各該繕本肆份逕送對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明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