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五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 廖勝國新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萬玖仟伍佰元折合銀元壹佰零陸萬玖仟捌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陸佰玖拾玖元元,折合新臺幣叁萬貳仟零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本件原告雖陳明尚有另案之裁判費保留在本院,惟縱然屬實,亦屬原告可否依法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之問題,自不得於本件主張抵償,並此敘明。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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