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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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長頸鹿公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志祥 原告 林玉玲
張孳鑫 黃惠瑛 曹語芩 楊燕美 張郭星 陳玉燕 韓秀真 羅行雄 洪金釵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心如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柒仟伍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