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庚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第7214號被告鐘庚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因被告觀察、勒戒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為不起訴處分,惟被告為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538公克),係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5年9月12日毒品鑑定書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105年8月17日凌晨2時許,在其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居所中,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805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72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件存卷供參。而該案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經檢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538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5年9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是聲請人前開聲請,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任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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