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字第9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古鎮華 律師
黃淑雯 律師 李育儒 律師被告 何壽川 訴訟代理人 李傳侯 律師
邱晃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