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8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吳佩郁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 律師
許文懷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昇陽GRAND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友媖 訴訟代理人 許永欽 律師
施苡丞 律師 郭芝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溫祖明
法官杜慧玲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