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38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瑋翁選任辯護人顏名澤律師
黃仕翰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757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蔡瑋翁與告訴人 曾仁佐 達成和解,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柏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