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226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一一二年度婚字第二二六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就離婚部分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就反請求離婚部分上訴,亦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就損害賠償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玖仟伍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參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