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73號
原告 謝文 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超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