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小字第110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小字第1103號

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告 蘇禾云 (原名 蘇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蔡毓琦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