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8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87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2042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王品惠書記官馮欽鳳調解委員洪慶同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洪慶同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拾參萬元整(含強制險),其給付方法為:和解成立日當場以現金給付原告肆萬元,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簽名: 陳周秀錦 )。
餘額玖萬元應於民國97年1月17日前一次給付予原告。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馮欽鳳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