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20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李慧千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李靜怡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名下汎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船臣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何時處分?處分後所得若干?目前是否仍有剩餘?若無剩餘則該筆金額使用用途為何?並提出資料證明所述。
⒉提出 許素卿 、 周榮元 、 周張秋子 2年內所得及財產歸屬清單。
⒊提供95年7月至96年7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
⒋提供周榮元95年8月時相關醫療收據,並說明其是否投有保險,醫療支出有無保險給付。
⒌說明依法應負擔周榮元、周張秋子扶養義務之人共幾人。
⒍補正與銀行協商之協議書(須有聲請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