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0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0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0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6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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