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40號原告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邱明宗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73,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