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1號聲請人 劉文和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神菇玉生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債權證明文件。
㈡原抵押權登記之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
清償日期」,請提出可釋明與相對人等間各債務契約所約定清償日期為何日之相關證據資料(★「擔保債權確定日期」與「清償日期」為不同之法律概念,聲請人應提出其他證據釋明雙方約定之債務清償日期,附此敘明)。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