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64號原告 卓詩閔 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 律師被告 卓彥亨 (即 卓新吉
卓火祥 卓彥伯 (即 卓木杞卓武龍 卓武忠 卓登雄 卓添榮 卓添達 卓富雄 卓鴻鵬 卓樹賢 卓樹雄 卓修齊 (即 卓昱勳卓書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分配位置、面積及受分配人均如附圖所示;其中編號F為道路使用」之記載應更正為「分配位置、面積及受分配人均如附圖所示;其中編號F分歸原告及被告卓樹雄、卓樹賢、卓修齊(即卓昱勳)及卓書楷共同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其中編號G分歸卓彥亨(即卓新吉)、卓火祥、卓彥伯(即卓木杞)、卓武龍、卓武忠、卓登雄、卓添榮、卓添達、卓富雄及卓鴻鵬共同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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