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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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8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秉紘受刑人林煜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秉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煜鑫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吳秉紘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裁定沒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林煜鑫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並釋放一節,有該法署收受刑事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5年4月6日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到案執行,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吳秉紘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紙,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含入出監資料)各1紙在卷可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噯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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