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0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光隆
徐瑞鴻 徐瑞均 徐瑞廷 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4,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
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