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志弘 、黃○○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7,827元,而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系爭遺產之價值為68萬7,178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應以較低之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計算依據,亦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8萬7,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惟原告於民國107年4月23日已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計溢收裁判費1,320元(計算式:8,810元-7,490元=1,32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張孝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