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7902號債權人 迦南 康復之家法定代理人 湯孟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沛綺 (原名: 劉慰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權人向主管機關登記或報備之證明文件,並表明債權人之組織性質為獨資或合夥。
三、經查,住院人為 劉慰娟 ,並非債務人,故請表明系爭機構月費應由債務人負擔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提出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